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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矿井下出事故

在煤矿井下出事故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冀花,女, 42岁,农民,住蔚县暖泉镇千字村。
  我丈夫王成是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公司单侯北井井下维修工。
  2013年8月6日7时王成离开家到单位单侯北井上大夜班,从此一直没有回家。
  2013年8月7日王成在单位单侯北井上大夜班,经与同班工友了解,王成在同年8月7日上大夜班过程中,凌晨1时左右在修窑中从矿井灌车上掉到20多米深的灌坑中,当时昏迷不醒人事不知。单侯北井于当天4点多将王成送到蔚县人民医院,当时没有通知家属。当天8点左右家属接到单侯北井通知,赶往医院发现王成全身赤裸在抢救室,当时王成昏迷不醒,医生正实施抢救措施。2013年8月9日凌晨5点王成死亡。医院病历有明确记录。
  王成死后,单侯北井将其家属安排在县城牌楼宾馆不闻、不问、不管,死者家属到单侯北井讨说法,遭到煤矿保安人员野蛮殴打,三名女家属浑身是伤,王成之姐有5~6天不能排尿,死者家属在矿上讨不到任何说法后只能无奈回到旅馆。
  2013年8月14日单侯北井到正和饭店处理王成死后事宜,答应赔偿家属人民币20万元,因家属不同意,没有处理结果。从此,单侯北井将死者家属困死在旅馆,不管死者家属生活费用。同年8月20日,死者家属再次上矿上讨要说法,单侯北井禁闭煤矿大门不让家属入内,并且煤矿30多名保安手拿木棍对家属进行威胁,家属无奈,只能在门外哭喊一天,没有结果之下回到旅馆。在家属的再三要求下,煤矿领导出面答应给25万赔偿金,从此,无影无踪,煤矿不在过问此事。
  我们认为:王成是在单侯北井煤矿井下修窑过程中从灌车调入20多米深的灌坑中导致的昏迷,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王成应属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完全属于工伤。
  至于307医院化验报告有甲胺磷中毒迹象,与我们家属无关,我们不认可。其原因一是王成从2013年8月6日7点离家到矿上大夜班直至死亡,其中间一直没有回家;二是王成血迹中的甲胺磷是从何进入的,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凶手到底是谁,煤矿应负何种责任?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对因工死亡有明文赔偿标准,煤矿的25万元赔偿金,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此,我们向上级领导反映。请各位领导以人为本,为民做主,按工伤对待。按工伤处理,尽快给我们死者家属一个公正的处理,满意的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一路向北啊(北京)
提问时间:2013-08-26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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