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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应考虑可否调整

山东省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应考虑可否调整 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相对控制人口,并非绝对控制人口。对于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再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未婚生育公民的生育权。这种情况,一是再婚双方都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却被剥夺了生育权;二是使未婚生育者无法拥有自己的血缘后代,或者生育后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造成新的社会对立情绪;三是造成未婚生育者不愿找有子女的再婚配偶,甚至增加社会离婚率,有违社会公德。
对于山东省乃至全国如此大的人口基数,这种再婚夫妻的情况是相当多的。因此,建议适时修订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胎以下,另一方无子女(或另一方为初婚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现在全国各地再婚夫妻都放开了,为什么山东省却个别例外呢?难道我们就不是人吗?难道我们就不能有自己亲生的孩子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djstl(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08-25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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