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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加班费

加班费 我是与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劳动报酬是以月工资支付的,在2010年5月我加班了8天单位按60元一天给我的加班费,在7月份我休息日加班7天,平时延时共86小时,单位只按我每天的工资100%给了我加班费,请问我平时延时超过了国家规定的36小时,单位应如何给我计算加班费,如果我以此是提出离职,单位说补发我的加班费我还能提出辞职吗?如果我辞职我能得到补偿吗?我在单位已经工作了9年,例外我的合同是到2011年11月30日到期。还有单位没给上2002年8月到2005年8月的各种社会保险,2005年8月至今单位也没有按我的工资标准足额上各种社会保险,节假日的加班费也没有按我工资的300%支付。请问我要求单位补足行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下山虎(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0-08-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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