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对本案被告人是否应按照盗窃的总价值定罪量刑?
对本案被告人是否应按照盗窃的总价值定罪量刑? 甲在外县看中了一对存放在公园里的石狮子,想偷去变卖。便对同乡的乙、丙、丁说,请他们去帮忙偷,并承诺,偷到手后给他们每人2千块钱的辛苦费。于是在一个夜晚4个人开车到该县公园将狮子偷走了,甲独自将狮子变卖,得了1万6千块钱。乙、丙、丁分别从甲出得到了2千块钱。后被司法机关查获,甲闻风外逃,没有归案。乙、丙、丁被认定系盗窃的共犯(同时认定均系从犯)。后狮子也被追回。经鉴定,该狮子价值2万6千余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WP196……(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09-01-21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