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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3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8〕53号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0018……(山东)
提问时间:2013-08-19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