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追讨

法院调解后三个月后再拿出证据还可以吗

法院调解后三个月后再拿出证据还可以吗 外省张某同我签订了供货合同,于是我便在家发货,让我的一个伙计王某在外省接货并交给张某(王某既没出资又没在供货合同上签字),但张某收到货后没按合同上所说付现款,于是我便赶到外省让张某给我打了收条,此后我便在外省住了两个多月找张某催要货款,而张某却以种种理由不付货款,无奈我便起诉了张某,经法院调解后张某答应分期还款,调解书下来后,张某却不履行,无奈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催要张某也未付款,但三个月后张某却拿着王某的收款条(王某所写的收款条日期为我起诉日期的前一个月,为法院调解日期的前两个月)找到法院说王某和我(指我本人)是合伙人,货款给谁都一样,要求冲抵调解书上的货款,请问这种情况法院能认定张某的证据吗?调解书的内容还有法律效应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xjun(江西)
提问时间:2009-01-21 08:46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