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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再索赔伤残费成立吗
被害人再索赔伤残费成立吗 我是上面案子的伤害人,判决书如上。这是谢震的委托书:慈利县公安局,我叫谢震,男,27岁,家庭住址,慈利县零阳镇。现委托鲁华全权代理我被伤害案一切事宜。委托人,谢震。2009年4月23日(有谢震按的指母印)
我们的和解协议书:受害人谢震男27岁零溪镇人。委托人鲁华男29岁,许家坊政府经管站职工。伤害人:冉涛男28岁,刘林白坡人。委托人,杨苹女40岁领阳镇人。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6月发生纠纷打架,伤害人冉涛将谢震砍成轻伤。现受害人谢震全权委托鲁华代为协商,伤害人冉涛亲属杨苹受冉涛委托代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由伤害人冉涛赔偿受害人谢震经济损失陆千五百元人名币一次性付清。二,受害人自愿放弃对伤害人冉涛的刑事责任追究。三,自双方达协议和解后,今后受害人不再追究伤害人的其他任何责任。受害人委托鲁华,伤害人委托杨苹。2009年4月29日。这是对方写的收条:今收到:冉涛与谢震打架致伤一次性协议赔偿款陆千五百元整(6500)具体协议赔偿见协议书。代理收款人:鲁华2009年4月29日!附:听说至今代理人鲁华没把钱给谢震一分。现在谢震又起诉我,要我赔偿他伤残费!他也做了个伤残等及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日期:2010年5月15日。另说明他是2010年5月18日起诉的!请好心律师给点意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冉涛(湖南)
提问时间:2010-08-27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