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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做生意 之后拆伙了

与他人合伙做生意 之后拆伙了 与他人合伙做生意 之后拆伙了。合同上写着“外面的业务往来,应收、应付全由甲方负责执行”以及“乙方两年内不做同类产品”。 而在拆伙后的两年内,乙方不但抢走甲方客户,向甲方之前的客户倒卖同类产品,但并非自己生产。是否可以视为乙方违约在先,甲方无需支付补偿金。
并且在此期间,乙方妻子发过恐吓信息要求甲方一次给清补偿金并且拒不承认有此合同。但是合同上写着是两年内分四次每半年给一次。但是合同上甲方夫妻签字,乙方仅丈夫签字。能否视为乙方违约在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idkis……(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3-08-17 13:40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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