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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我在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我想咨询下“我于本年五月二十一号来到青州市的一家美容院

我在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我想咨询下“我于本年五月二十一号来到青州市的一家美容院 我在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我想咨询下“我于本年五月二十一号来到青州市的一家美容院,二十一号二十二号两天跟随经理同事到烟台学习,二十三号开始根大家一起上下班,可到六月十五号发五月一号到三十一号的工资时,没有我的,我没有说什么,干到七月十三号时辞职了,老板给开了六月的工资,还扣除了六月份出去旅游的费用(公司待遇)到八月十五号,该开七月一号到二十号的工资了,了老板说当做试用期扣除了,关于试用期在工作期间老板并没有通知,我并不知情,而且刚来还收了500块押金,说满一年返还,这样一来也没了,我们没有合同,老板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样做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3-08-16 14:3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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