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东这样算不算违约
房东这样算不算违约 我们是江西蓝天学院的学生,由于学校宿舍紧张,我们不得不在学校外租房。2009年11月30日我们从另两名学长手里转租房东的一个单间居住,当时的合同是这样说的:1、房屋租赁期限为2009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8日;
2、房租一年为3900元,押金400元。乙方已付甲方4100元房租费和押金200元,下学期五月份再付剩余押金200元。
3、若甲方在乙方没有同意下解除合同或者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赔偿违约金500元给乙方,并偿还租金给乙方。
4、本合同到期时,在房屋财产无损坏的情况下,甲方必须退还400元押金给乙方,损坏东西维修或赔偿。如果能修好的情况下,则修好。
5、注:此房在2009年9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是蓝天学院两位同学居住使用,经乙方与前两位租房同学协商,经房主同意,现转由乙方使用。 现在房东要求我们还没到期限就搬出去,说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口头约定让我们租到7月28号,并且想扣下我们的押金。但是她当时根本就没这么说,我们还有第三人证。这算不算房东违约呢?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yrzqq(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0-08-27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