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的证据问题
公安机关就是侦查机关,鉴定为轻伤,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派出所应该立案侦查。派出所的说法显然实在推卸责任。建议向公安局督察或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一、派出所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证据不足,也应当受理;
二、轻伤害案件是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