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这个交通事故怎么划分?
这个交通事故怎么划分?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郭xx,事发生时驾驶吉林H-25xxx号手扶拖拉机农耕回家。
王xx,事发生时驾驶串挂吉HE72xx号牌照的尼桑轿车(原车号牌为吉H一17xxx号)。
孙xx,事发生为郭x驾驶的吉林H-25xxx号手扶拖拉机乘车人(是否属于乘车人?还是属于农耕作业人员?)。
2、车辆情况
吉林H-25xxx号手扶拖拉机,注册登记车主及实际所有人为郭xx,核定载人情
况:驾驶室前排共乘1入,无核定载客人数。
尼桑轿车原车号牌为吉H-17xxx号,串挂吉HE72xx号牌照,注册登记车主为李x,
实际车辆所有人为王xx。
3、道路情况
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水泥路面,道路平直,路面完好,道路中间设有宽约1.5米的花坛,东西两花坛间距15.30米,花坛内种有1.50米高的绿化树,南北对向车道之间视线不良;单向设有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3.90米;道路南侧有一条小道对应花坛空隙;现场中心位于由西向东的车道内,对应花坛的空隙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8月13日10时40分许,郭xx驾驶吉林H25xxx号手扶拖拉机,沿事故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坛空隙,左转弯从两花坛空隙处由北向南驶入对向车道时,与相对方向王xx驾驶的沿事故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吉H17xxx号尼桑轿车(事发时串挂吉HE72xx号牌照)相撞,造成郭xx轻伤及手扶拖拉机乘车人孙xx重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是交警队的某中队长,事发时由本地交警队出警后,为了回避,由上级交警支队指派另一地方交警进行事故鉴定和责任认定。
还有补充的问题 都是他们回避的,郭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已经快过去了, 还有不是相撞,是黑色尼桑撞的农用拖拉机。
撞击点是在慢车线, 刹车印最长的20多米,最短的16米多。农用车给撞出7~8米远
当时王某的车速据交警队初步估计是70以上,但据现场目击证人说好像是90以上。
我母亲即将面临二次手术, 右脚脚趾已经截下去两个了,还有两个坏死的, 左足足底脱套伤恢复很慢! 还有皮肤大面积坏死,还需要植皮。所有的费用即将用完,所以我很着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17017……(吉林-延边)
提问时间:2010-08-26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