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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制定的附带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内部制定的附带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本人与公司于2008年签定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内容为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制,同时公司又强制本人签定了一份由公司内部制定的一份附带《特殊工种协议书》。内容是:劳资双方约定事项如下:1。薪资是采月薪制,即含括支付每周工作六天的所有工资与津贴。2。如在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加班者,公司按加班时数给予加班费,但需填写〈加班申请书〉,经单位主管签批再经管理处审批并且核准后,才可以加班。请问律师,这份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附带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劳动部门对特殊工种是否有附带协议书并有何规定?对公司的这种行为现在是否投诉?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my^^(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0-08-25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