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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求代书上述书

侵害名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求代书上述书 我与原单位涉及劳动解除原因的名誉权侵害,在两次起诉被告,均因被告主体不符而撤诉。第三次起诉却被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不予受理。
而我在2013年5月3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却是在2013年5月4日对我进行的名誉侵害,应不属于单位或者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这一条规定,所以我想提出上诉。烦请律师帮我代书一份上述书,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sonk……(天津)
提问时间:2013-08-1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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