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问题! 08年5月3日19时30分许,在龙口市出事故,我方驾驶小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
对方住院至7月12日,医疗费99757.24,龙口市公安局11月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鉴定为VI级伤残。
现在对方将我方保险公司列为第一被告,我方为第二被告。
想问一下,我方需赔偿多少?
现在是否需要举证?或要求对方举证?
附:对方提供社区证明,以证明是城镇户口。
提供工资证明(公章)
医疗费复印件(7月12日出院,发票日期为11月2日)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m5210(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09-01-19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