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更改姓名

更改姓名 女,22岁,现大三,户口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因学习过程中,重名同学多,引起生活和学习上的很多不便,去镇上申请姓名修改的时候,结果不被受理,结果被告知理由不合理,他们也给我看了一下那些改名情况,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和十八条还有《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不是享有姓名权吗?为何各地还有另行规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g9229(陕西-咸阳)
提问时间:2013-08-06 19:17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