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我在天津,13年前,经人介绍我以低折扣购买了一套抵债商品房,

我在天津,13年前,经人介绍我以低折扣购买了一套抵债商品房, 我在天津,13年前,经人介绍我以低折扣购买了一套抵债商品房,发票、契税、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均依法办理并登记在我名下,但是发票金额以原房款(未优惠价格)开具,其中原因我并未注意,现在,介绍人起诉,想要要回房屋所有权,说剩下房款当时由他交付,但未有任何支付证据,请问,这个是否过了房屋诉讼时效期,按照物权法他能胜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微信用户(天津)
提问时间:2013-08-06 11:26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