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此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此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湖北襄樊某汽配有限公司从2007年至2009年购买江苏扬州某校办工厂电子油门踏板(每次交易均有扬州校办工厂开来的税务发票和襄樊汽配公司汇款凭证),然后襄樊汽配公司将电子油门踏板销售某汽车制造厂。襄樊汽配公司为了获得多的利润,要求扬州校办工厂销售的电子油门踏板降价,并谎称汽车制造厂购买其电子油门踏板也降价了,并编造了一份汽车制造厂与襄樊汽配公司降价协议,寄给了扬州校办工厂,扬州校办工厂因此将后来卖给襄樊汽配公司的电子油门踏办降了价。 后因扬州校办工厂发现汽车制造厂采购襄樊汽配公司电子油门并没降价,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襄樊汽配公司合同诈骗。请问:此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cf8914(湖北-襄阳)
提问时间:2010-08-24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