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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虚造了一个被告的地址

原告虚造了一个被告的地址 我是本案的被告,我住在西岗区,原告在2012年5月22号在沙河口法院起诉了我,立案通知单上不是我的地址也不是我的电话,地址是原告伪造的,后来原告才告诉法院我的电话,我提出了管辖异议原告又去不同的社区开出了居住证明,沙河口法院和中院都采纳了,这符合常理吗?而且原告也没有改起诉书上的地址,2013年4月8号原告又拿出了起诉我的那个虚假地址在中院上诉,我也去调查了一下得到派出所和当地居民的认定那个地址根本就没有,现在我去中院要求申请在审,中院没有给我立案,我最近在网上看了一下法院的立案标准,是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居住证明法院才能给立案,我现在请各位领导帮帮忙,告诉我现在我应该怎么办,这很明显是弄虚作假,帮我想一个补救的办法,不让坏人得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z770……(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3-08-02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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