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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父母双亡,村社将土地收回并卖钱,其女儿能否要回承包地及土地所卖的钱?

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父母双亡,村社将土地收回并卖钱,其女儿能否要回承包地及土地所卖的钱? 秦女士系杜老汉与秦老太不能生人时抱养了之女儿,秦女士长大成人后现已出嫁并在男方有承包地。平时二老的衣食住行一切就是女儿女婿照料,其女儿秦女士一家尽到了孝心,做到了赡养义务.二老先后于2008年去世,女儿秦女士将二老拿钱安葬。今年二老所在的村和队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老的承包地收回,并将其中的一块承包地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村民建房,现秦女士提出要继续耕种二老的承包地以及要回承包地卖的2万元钱村上与队上不给。秦女士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之规定,秦女士一家没有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社在30年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就无权收回承包地,这是其一。其二,承包期内的土地卖了2万元给村民建房,这是承包土地所得土地收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之规定,其女儿秦女士是其唯一合法继承人,所得土地收益理应由秦女士所得。现村社认为杜老汉与秦老太双双去世,秦女士已婚出嫁,户口不在本村社,且在男方已有承包地,应收回承包地,也不给承包地所卖的2万元钱给秦女士。    现请问律师朋友们,村社的主张合法吗?秦女士的合理诉求可行吗?秦女士应怎么做?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我小(重庆-丰都)
提问时间:2013-08-0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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