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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我有一个亲兄弟,从事维修工作,没有固定工作地点和时间,2012年因在梅州工作地点进行烧焊作业时,不慎烧伤,当时马上由同一起工作的员工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两天后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广州红会医院抢救,其中大部分的医疗费由雇主垫付,雇主是一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注册资金50万,多数的业务是承包外面公司的维修工程,我兄弟是替他打临时工的,没有焊工操作资质,是烧焊作业时,随手拿了一桶天拿水来垫高进行烧焊,火花造成了三级伤残。现在对方不肯赔偿,于是我兄弟提起诉讼,对方不接受,反而提出反诉,要我兄弟赔偿他公司的损失。
请问,我兄弟没有跟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在烧焊时是现场的班长叫去各作业的,但用天拿水桶作垫高,是我哥自己拿的,这样情况我哥要负责任吗?
还有,雇用单位没有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王先生W()
提问时间:2013-07-2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