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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大陆居民在澳门赌博
大陆居民在澳门赌博 李某在澳门借我钱赌博赢了140万拿走了,后来借了我130万输掉了,现在不还我钱,算不算诈骗?如何能要回来?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李黄剑锋(澳门-澳门)
提问时间:2013-07-27 09:09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柴海艳律师
2013-07-27 09:19
不算诈骗。如果你明知对方用于赌博,你还借款给他,你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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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我借给他钱的行为违法么?
回答:
在我国赌博是违法的,非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追问:
我在澳门借钱给他的行为违法么?
回答:
你是中国人吗?中国人就得使用中国的刑法。
我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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