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我们三人被吉林省抚松县信用社因为他人担保一事诉讼法院,一审时才得知共同提供担保的五位担保人有两位是信贷员和贷款人恶意窜通提供的虚假签名,法院未予理睬,判决我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三人不服,上诉到中院,庭审时得知此笔贷款经过多次以贷还贷,我们并不知情,而且两位担保人在之前的转贷合同上本人均为签过字(事后得知前几次以贷还贷的签名也是他们假签的),中院并未理睬,为此原判;后来我们又到高院申诉,高院面对律师提供的“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判例不予理睬。针对恶意串通的申诉,竟要求我们拿出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的书面证据,我们拿不出来。我们说事实就是证据,因为恶意串通还签订书面协议的做法违背法理!从一审到高院,我们深深地感觉吉林省的法院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有目地的使用裁量权,从而不惜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信用社的利益,放纵信用社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在法院要扣我们三人的工资,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却如此无助!请高人指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jnxx1……(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07-25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