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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已约定买家承担买卖双方全部税费,卖方的个人所得税也该由买方承担么?
二手房交易已约定买家承担买卖双方全部税费,卖方的个人所得税也该由买方承担么? 北京地税局网站上有个这样的案例,能否做为参考呢?
个人所得税不可转嫁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王某将自有房屋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王某因转让该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张某承担。后张某付清房款,但未替王某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0月,税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王某按“财产转让所得”补缴其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协议,为其负担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应由所得人承担;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负担该税构成税收规避,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诉请。
【律师点评】
一、个人所得税属不可转嫁税种。根据税法理论,税收按其负担是否可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种种途径将所缴税款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它表现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凡税收不能转嫁他人,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为直接税。凡可以由纳税人转嫁给负税人的税收为间接税。
实践中,税负转嫁行为经常发生,交易当事人往往依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税收的负担问题。当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公法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时,应依据实质课税原则,从税法立法目的和经济现象本质出发,作出对税法条文深入其经济本质的实质解释,从而判定私法税负约定的合法与否。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依据是所得额,征税原则是 “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其设立目的在于通过对所得人课税来调节公民个人过高收入,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如在买卖合同中允许本应由转让方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转嫁给受让方承担,则使其收入调节功能形同虚设,其立法目的落空。故,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不可转嫁税种,应由所得人负担。
二、本案处理。本案王某转让房产,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双方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买受方张某承担,该约定使个人所得税立法目的落空,是双方滥用私法,规避税收的违法行为,属无效约定。 故法院判决正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ennic……(北京)
提问时间:2013-07-24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