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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两家公司在事实上是一家公司
怎样证明两家公司在事实上是一家公司 公司是重新注册成立的,但将老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投资转入新公司,包括所有员工、固定资产,地址也没变,董事长没变,业务范围也没变,只是改变了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金,老公司为了继续履行原有的债务债权直到一年后才注销。
请问,现在要怎样证明两家公司在事实上是一家公司?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ereni……(北京)
提问时间:2013-07-2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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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到工商局查询公司变更情况和股东情况。 从公司办公地址、股东的组成、股东之间的关系及两个公司之间业务和财务方面。
追问:赵律师你好,现有的证明材料是:工商局出具的原公司注销和现公司开业的证明材料,上面显示的投资方是同一个,还有公司出具的说明书一份。 请问,还需要其他哪些证明材料才能证明两个公司实为一家?如何查证的话,可查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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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有纠纷,可以在法院起诉立案后查询内档也许可以找到有用的证明材料。
追问:您的意思是说公司内部的档案可作有效的证明材料吗? 具体包括哪些呢?
回答:公司和股东变更情况,还可以申请法院到税务等部门调取与此相关的财务等材料。
追问:之前的公司是注销的,现在是重新组建的。这种情况下会有公司和股东变更材料吗?
回答:那就看有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这样可以追究出资股东的个人责任。
追问:您好,我只想知道在现有情况下,怎样证明两个公司实为一家公司?
回答: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另行成立的就是有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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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工商局调取。
追问:您好,之前的公司是注销的,现在是重新组建的。工商局的回复是既然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他们就没有资料可提供查询,只查得到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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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要进行工商查询,查询变更信息即可
追问:您好,公司应该不属于变更情况,之前的公司是注销的,现在是重新组建的;相同的是出资人没变,原有员工没变,业务范围没变,新公司成立时,原公司并入所有资产,但仍继续履行债务债权1年后注销。
工商局的回复是既然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他们就没有资料可提供查询,只查得到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料。
回答:那没法证明,这是两个不同的公司。
追问:那公司的业务经验可以并起算吗?
回答:不能,这是两家不同的公司,什么东西都不相干,我觉得你最好直接说你什么事,大家也好直面主题给你出主意,绕来绕去的你说半天也解决不了问题
追问:现在需要证明企业有15年相关领域经验,但是企业中途经历了重新组建,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如果不算原公司,新公司年限就没有15年。现在是否有办法将原来公司和现在公司看做一个整体来达到15年经验的要求?
回答:这个东西在工商信息上是绝对无法证明的,只能说,要求这15年经营的部门,你们自行向他们证明,管理机关无法替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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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商局查询。
建议具体描述诉求。
追问:您好,现在需要证明企业有15年相关领域经验,但是企业中途经历了重新组建,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组建后的公司年限就没有15年。如何将原来公司和现在公司看做一个整体来达到15年经验的要求?
工商局的回复是既然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他们就没有资料可提供查询,只查得到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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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商部门查询。
追问:您好,工商局的回复是既然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他们就没有资料可提供查询,只查得到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料。所以无法证明原来和现在的公司实为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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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公司变更和股东变更情况
追问:您好,公司应该不属于变更情况,之前的公司是注销的,现在是重新组建的;相同的是出资人没变,原有员工没变,业务范围没变,新公司成立时,原公司并入所有资产,但仍继续履行债务债权1年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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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商局查询公司变更情况和股东情况。 从公司办公地址、股东的组成、股东之间的关系及两个公司之间业务和财务方面
追问:看来您的意见和第一位律师意见一致,不过原公司是注销的情况,现公司是重新组建的,所以工商局方面说没有公司变更材料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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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向可以到工商局调取。
追问:您好,调取什么材料呢?工商局的回复是既然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他们就没有资料可提供查询,只查得到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料。所以无法证明原来和现在的公司实为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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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商局调取。
追问:您好,调取什么材料呢?工商局的回复是既然原有公司进行了注销,他们就没有资料可提供查询,只查得到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料。所以无法证明原来和现在的公司实为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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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通过工商局查看公司的内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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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商局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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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工商局查询,调取变更存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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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属于新成立的公司,原公司注销的,对于其债务需要由原公司承担,清算之前应该进行清算,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此外,因为现在很多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