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缓刑被修正后的理解是否合理?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缓刑被修正后的理解是否合理? 缓刑的最大改变,是修改了或说是部分明确了缓刑的执行办法,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几乎是将缓刑定性成为在考验期内的罪犯是在被执行刑罚的过程。然而,执行刑罚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缓刑中的对犯罪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决定了其执行性质。即:缓刑不是刑罚的一种,也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是对考验期内的罪犯暂不执行刑罚(保留被执行的可能),使用非刑罚的方式进行制约、惩处。以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并促进其通过良好表现来实现不被执行原判刑罚、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特殊执行办法。
各位律师朋友,请问这个理解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nslwz(贵州-黔南)
提问时间:2013-07-22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