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之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这个条款已经失效了 我的补充: 2013-07-16 19:30
你可以主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可以要求。
只可主张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除先经过劳动部门发通知,否则不会支持。
拖欠工资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就是劳动部门通知了支付,还不支付)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在东莞要求了,法院也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