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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问题

股票转让问题 某、钱某、孙某等10人发起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8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成立以后运营良好。1998年底,赵某因某种原因造成个人资金不足,欠他人货款人民币500万,于是赵某决定出卖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赵某采用背书形式将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钱物两清,但公司尚未将受让人的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1999年5月,由于股票行情下跌,天地公司不愿再购买赵某的股票,于是以赵某未办理股票过户登记为由,主张股票转让无效。根据新《公司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能将股票转让给天地公司吗?为什么 ? 
2、若赵某能够转让股票,当某股份公司决定分配股利时,天地公司能否向某股份公司主张股利?为什么 ? 
3、天地公司能否以股票未过户为由主张转让无效?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kx(广东)
提问时间:2009-01-1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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