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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本人于06年于张春签定十年的租赁合同,租用其铺面作为经营生意,到今年六月,张春将其房屋转卖给何八,但现在新房东何八以这几点理由:(1)在张春签订合同之前,这房屋为银行抵押物,何八认为他已经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本人无理占用他的房子,已够成侵权。本人以其与张春签订的租赁租赁协议提出抗辩,其理由不成立,因为张春已经不 是房屋的所有人,本人于张春签订的合同是 无效的。(2)张春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规定,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处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就是本人现所 租赁的房屋。因此如果银行没有 书面同意张春出租和续租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有关租赁和续租均是无效的,本人没有 任何理由不迁出何八所有的房屋,其行为违反《物权法》的有 关规定,侵犯何八的房屋所有权。(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 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可以击破租赁合同。被告与第三人 订立的租赁该房屋的合同均属抵押在先,租赁在后,属于设定抵押房屋。所以本人以订有租赁合同对抗何八而拒不 迁出事没有法律依据的。请问本人是否要搬出,何八十 否有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潭(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0-08-14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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