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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电表押金纠纷

租赁合同中的电表押金纠纷 我在2008年10月从二房东(三个合伙人中的一个)手里租了一个600百平方的厂房用来生产,当时他们称因为生产用的三相电供电局收了2000元押金,所以我答应在租用后由我来承担这个押金,但他们却说收据拿去做账了,以后再给我们,我没介意,所以就签了一份简单的合同,只有两条内容,一条是两年租期,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的付款;另一条写的是电表押金2000元,乙方预付给甲方.除了这两条就没有其他的内容了,关于违约问题也没有说.后来他们一直没给我收据,我就没付这个押金,现在他们不承认原来说的话了,改口说是真正的房东收了他们的电费押金,要让我来出这笔钱,还说原来合同中的电表押金就是指的电费押金.其中一个还说原来的租房合同是他和真正房东签的,现在我们和他的合伙人签的这份合同无效,说是如果不给2000元电费押金就要让我们搬走,可实际上从头到尾他都知道这件事的,在租赁前还和他通过几次电话.
   我现在的问题是:
1.该不该给这2000元电费押金?如果给该怎么来保障自己以后的利益不受损失,合同该怎么写?如果不给是否有什么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比如电表押金就是指供电局收取的押金等?
2.如果要打官司,我有多大的胜算,可能产生的费用大概会有多少?
3.如果租赁中止,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能否要求他们补偿?
4.对于租赁厂房给我的人,如果不退我的租金是否涉嫌诈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07……(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09-01-1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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