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收贷不报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收贷不报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是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曾给一名客户办理贷款25万元用于合伙经营,在合伙经营期间,我向该客户和合伙人催要贷款,其合伙人分两次归还了贷款,在合伙人归还贷款的同时,该客户又向我提出要求继续使用该笔贷款,(当时贷款我已给办理了换据手续,该笔贷款不到期)我于是违规开具了两张收贷凭条给合伙人将该笔贷款结清,将合伙人两次归还的贷款如数转给借款人继续使用,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分两次还清了该笔贷款,银行没有受任何损失。
现在,该客户和合伙人在利益分配上出现纠纷,合伙人将我给开具的两张收贷凭条(实际是虚开的,银行没有入账)拿出,到刑警队告我和借款人合伙诈骗,刑警队进行了立案侦查,现在又要移交检察机关,请问:1、该案件是否成立,检察机关可否受理?2、我作为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ak515……(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0-08-14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