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监察厅关于从严治警执法为民责任追究十条规定
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从严治警、执法为民责任追究十条规定》
第一条 对群众的报警、报案不出警、不受理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二条 对群众申请办理证照故意刁难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三条 对群众正当的控告、申诉,不按规定受理和查处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四条 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创收、抓人指标的,乱收费、乱罚款,非法扣押、没收、使用涉案财物等严重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五条 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制造假案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开除处分。
第七条 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或者重大警务部署的,给予责任人免职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重大案事件隐瞒不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有关领导予以免职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至第九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辞退、免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行政纪律处分由监察、公安或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衔降级或者取消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