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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如何维权?

如何维权? 我于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9日在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如下:
甲 方: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
乙 方:刘德会
    刘德会(乙 方)因公司裁员,同意与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甲方)解除于2009年8月20日签订的1年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终止劳动合作关系。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补贴和保险等,乙方也不履行劳动义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已签字盖章
我想咨询下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否享有经济补偿,按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按2008年劳动法规定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得到每个月百分之二百的劳动赔偿金?
                                   望给予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wspyf(四川-广元)
提问时间:2010-08-12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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