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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隐名股东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效

签订隐名股东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效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投资投资成立的XX公司,乙方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会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为明确不得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以乙方的名义出资200万元由甲方实际投入200万元,乙方投入0万元,甲方的出资在X年X月X日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乙方作为显名股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反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需承当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出现与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六第: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XX               乙方: XX
                            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62574……(湖南)
提问时间:2013-07-0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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