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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证据规定》第79条是不是有问题

《证据规定》第79条是不是有问题 《证据规定》第79条是不是有问题

《证据规定》第7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案情:甲向乙借款时,乙要求甲写一张借条,写的有些不工整,乙要求再写一张。于是,甲又写了一改,随即将写的草稿扔进了纸篓。借款到期后,甲向乙归还了借款,随即要求乙撕掉了借条。不料三个月后,乙又拿着当初甲扔进纸篓的借条草稿,再次向甲索要借款。并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甲出示了还款时撕掉的借条,及当时现场的录相,证人证言等。及时揭穿了乙伪造事实的行为。乙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也确认了亲手撕掉的借条和录相的事实,并承认向法院出示的借条是捡到的。到此,本应该事实清楚,真相大白。但法官还是做出了甲向乙再次还款判决。

理由是,乙出示的借条是真实的,依法甲必须向乙还款。乙亲手撕掉借条和录相只反应的是道德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属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以假乱真,而乙是以真乱真。即使法官看出来了乙出示的借条是以真乱真,法官也没办法。

特别是更荒谬的,判决书中竟只字未提甲提供的证据,甲质问法官,为什么判决书中不写入甲与乙自认的证据。法官列出了《证据规定》第79条,称双方认可的证据,可以不写入判决书。细看这条规定还真是这么写的。

能够证明双方自认事实的确不用写入裁判书,而证明虚假事实的确能够写入裁判书。这条规定是不是有问题?

请教怎么解释这条规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angji……(北京)
提问时间:2013-07-04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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