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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5日,为筹备婚礼,李某到一家百货商场准备购置一些家电回去。经过该商场超市时,李某无意中
2010年5月5日,为筹备婚礼,李某到一家百货商场准备购置一些家电回去。经过该商场超市时,李某无意中 2010年5月5日,为筹备婚礼,李某到一家百货商场准备购置一些家电回去。经过该商场超市时,李某无意中发现该商场超市中的“沙宣”洗发水是假货,“沙宣”实际上写的是“沙宜”。李某心中窃喜,立即将随时所有的现金全部拿去购买“沙宜”洗发水,而后,其将这些洗发水以及发票给商场经理看,要求该商场进行双倍赔偿,经理不允,认为其所售洗发水确属假货,并表示歉意,但认为李某知假买假,不属于为个人生活消费,因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应进行双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哪些?
2,李某的这一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92387……(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3-07-03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