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申请民政救助
你好,给民政写份申请,根据《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中规定: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看病服药、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和各种社会捐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巨大,并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该救助。其救助起付标准是1000元。在相关医疗费用超出该起付标准后,即可获得如下救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的,按照50%的比例救助;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包含30000元)的,按照55%的比例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一般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直接向乡(镇)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建议直接向当地民政局或农村合疗经办机构咨询。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3-07-03 18:22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中规定: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看病服药、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和各种社会捐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巨大,并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该救助。其救助起付标准是1000元。在相关医疗费用超出该起付标准后,即可获得如下救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的,按照50%的比例救助;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包含30000元)的,按照55%的比例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