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变更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和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你要变更需要达到产权单位所有要求,关于公房承租人变更有异议的,法院不受理。 我的补充: 2013-07-03 13:40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公房租赁属于民事纠纷
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当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在别处无住房的共居人享有承租人资格。也就是说,只能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择。
可以,做为共同居住人,如果你无房,你也可以成为承租人
公房没有继承权,只有共同居住人有继续承租的权利
你好,公租房不能继承,如想由你继续承租要由其他子女签字才能变更承租人
您好,需要产权单位同意可以变更,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在别处无住房的共居人享有承租人资格
在实际操作中,房管部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般会这样做。
对于房屋承租,只要经过产权部门认可就行了。
如是单位自管公房,一般法院不受理变更承租人纠纷。
这种没办法起诉
您好,需要得到产权单位的同意就可以变更,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在别处无住房的共居人享有承租人资格
实际操作中,房管部门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般会这样做。不属行政案件。
关键还是要协调 兄弟姐妹间的矛盾
不需要签字。
只能内部协商解决
对于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起诉。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和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要求变更承租人为你的话,需要其他有承租权人同意才可以,如果你三姑不同意,而她是之前与承租人同住或户口在一起的话,那你是无法变更承租人为你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