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正在主动转让的住房能否公开评估拍卖”案例谁遇到过
你好,需要明确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性质,以及买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建议你来电免费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具体要看资料才能答复。
已经冻结的房产就不能公开拍卖了,程序不合法。
需要明确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性质,以及买方是否存在过错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执行豁免。
2、实践中,人们通常是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的结论,实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第六条规定即“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立法本意应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超出“生活所必需”范围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认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现价值、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实践中,应发挥媒体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执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破除人们对“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理解误区。
3、个人认为,一套房屋是否应当强制执行,主要是看能否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必要的住房条件,而不能以被执行人自愿出售的行为推定其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