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丧葬费,抚恤金
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你女儿的男朋友虽然致使你女儿自杀,但是先前行为并不是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而导致你女儿自杀的,对你女儿的自杀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丧葬费和抚恤金。
如果你说的支付对象不是她男朋友而是原工作的单位的话,是可以获得丧葬费和抚恤金的。
非因公死亡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有保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偿
协商一致的可以获得,否则无法获得
还是应该照常支付的
您好,一般是可以的。
有的商业保险可以赔偿。
可以的
你好!根据你所述,自杀死亡不是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亡。若有人身保险,购买超过两年,才可获得理赔。
所以丧葬费和抚恤金难以主张。
咨询社保部门。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7-01 06:15
1,关于葬费费。
北京市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统一为5000元,由您女儿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 [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 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 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 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 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 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 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 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 (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 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 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 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 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 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 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 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 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 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2,关于抚恤金。
抚恤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工资,也就是1400元乘以6共计8400元,由您女儿单位发放给您女儿生前供养的亲属,每人发放8400元。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 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 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普 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 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 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 月的救济费。
“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 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你好,你女儿非因公死亡的,其亲属可以去单位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你好,有保险的话可以的。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为五千元,对于抚恤金的计算基准为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据抚养亲属的多少,六到十二个月的的救济费。
1、请到社保局咨询。
2、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法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可以向单位领取非因公丧葬费和抚恤金
要看具体情况。。。
你好,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北京职工非因工亡,供参考:
1、 丧葬补助费5000元。
自2009年起,北京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包干使用。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如有需要可来电免费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可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应该给与适当的补偿的。
针对你说的问题,我作如下分析:
第一,要想获得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一切的赔偿费用,必须认定一个事实是谁造成的死亡。
第二,谁造成的死亡原因。比如收到谁的辱骂、单位领导羞辱男朋友羞辱等等原因。要收集这些事实的证据,打官司固然关系有作用,但是只要证据充实了法官也不是胡来。
第三,因果关系。这个只要自圆其说就可以,是说第二种的陈述的事实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个人观点只要第二种证据收集扎实,因果关系自然成立)
个人法律意见:
自杀行为要获得法律的赔偿,有一定难度,但是你如果执意要起诉,我个人以为你是有一定的胜诉比例,因为你毕竟受害方,法官在审判此案件时感情也会倾向你(这样赔偿数额就不固定了,要结果被告经济情况、死亡原因与事件的因果关系决定)
按照法律规定,死亡原因对方全责北京赔偿数额:城镇户口32903·20=658060元,丧葬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其他一些赔偿数额都写小的数额。在此不作详细说明
你好,如果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并且单位给缴纳了社会保险,由社保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如果没给缴纳社会保险,则单位有义务承担上述费用。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可以向其原单位要求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1,与工作单位协商补偿;
2,与相关人协商赔偿。
可以获得丧葬费,抚恤金需要咨询社险中心。
您提供的信息太少,不能确定,谢谢。
一般是可以领取的。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你女儿非因公死亡的,其亲属可以去单位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不属于工伤,按非工伤处理。协商解决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非因工死亡赔偿项目如下:
1、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亲属2人为9个月,供养亲属3人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进行救济。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你好,自杀是不享受这些待遇的。
你好,一般没有。但可以让单位适当补偿。
可通过诉讼争取一下。
答:按照非公亡的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