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西安,我想咨询一下,我本人名下有一辆汽车,卖给了别人,现在对方一直推脱不想过户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交通肇事车辆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即非营运车辆,出卖人(车管所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有先行垫付的义务;营运车辆责任由车辆所有权人自己承担。无法过户的,建议立一份协议,约定相关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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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催促其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