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主动辞职时支付给单位的经济赔偿
不合法
您好,具体合同约定及单位制度,详情来电咨询。
以上一、三项的赔偿因为在合同中有涉及并且属于法定应当赔偿的情形,公司行为合法,另外两项,于法无据。
按新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向雇员索要违约金:
一是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培训,比如你送某个员工去读个MBA或训练一门技术之类的,然后你可以约定这个员工在学成后必须在企业服务多少时间(这个互相协商决定),假如没完成服务时间提前辞职,企业可以向其索要违约金,但以企业付出的培训成本为违约金上限。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时间内(竞业限制期限内--这个时间不能超过2年)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假设员工要离开企业,只要提前30天(或3天)通知企业,就算尽了他的义务,辞职无须企业同意,如果没有上面两种情况的话企业不能向其要违约金。但如果该员工的辞职给企业造成了实际上的损失,那企业可以要赔偿金,但注意“实际”二字,就是要已经实际发生,并且有明确金额的损失,才能要赔偿金。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两项是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1、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的;2、涉及商业秘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的。
第1项的要求是有依据的,但是后三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招聘费用是单位必须自己承担的风险;个人承担的项目,在提前30日通知公司要辞职的期间内应该进行交接,但是因为没有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只要没有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你无需进行赔偿;解决户口是福利之一,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获得赔偿。所以后三项你都可以拒绝。
你好,第一项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第二项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项 如果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离职不需要承担未完成的损失。 如果没有提前申请 需要根据合同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四项 对于户口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可以拒绝赔偿
如有需要你可来电免费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应该以合同为准
不一定需要赔偿,具体情况需要看事实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