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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员工主动辞职时支付给单位的经济赔偿

关于员工主动辞职时支付给单位的经济赔偿 本人在某国有事业单位工作8年,现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给单位经济赔偿金,有如下几项:
1、单位支付的各类培训,培训后服务期不足5年(服务期计算起始时间为参加培训时间),不足部分按比例赔偿;
2、辞职时上一年度的平均每个人的招聘费用;
3、个人承担的项目、签订的合同中未完成部分造成的损失(由于本人为部门负责人,合同签订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本人);
4、去年单位通过解决两地分居的方式解决了爱人的北京户口,要求赔偿(无任何事先经济方面的约定)。

其中,前3项在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合同文本中有涉及。
请问,以上几项赔偿是否合法?如果合法,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A2629……(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3-06-29 20:19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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