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幼儿园 人身伤害
幼儿园 人身伤害 律师您好!!我向您咨询:事情经过:朱某是一家幼儿园的教师。朱某的女儿朵朵也在这所幼儿园上学。一天中午在放学前20分钟朵朵在经过本班老师张某同意后,从本班来到朱某所在班级教室内,朱某同班搭班教师王某又叫朵朵去接其女儿点点,在走出朱某所在班级教室时,朵朵头撞在了窗户玻璃上,导致朵朵右面部一长约五厘米皮肤裂口,深达肌层,左额部一长约五厘米裂口深达骨膜,住院治疗,现已花费2W元之多。
我想知道在这件事中,责任怎么认定?朱某、张某、王某、幼儿园在此次事件中所需要付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we123……(安徽-宿州)
提问时间:2013-06-2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