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能申请再次鉴定,向有资质的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即可。
可以申请。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