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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务纠纷

劳务纠纷 我是去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招聘时我慌称已经生育过(其实我没有生育,),现在我怀孕了,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提供虚假信息,他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我和公司签订的的合同书里又有这样的说法,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款“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但同时后面的第二十六条双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第一款就是“乙方在患职业病期间.因工负伤期间.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按国家法律规定”这样他的合同 就是自相矛盾了,现在公司坚持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将如何维权 ,公司是否可与我解除合同。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iewei……(上海-嘉定区)
提问时间:2010-08-10 14:0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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