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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部非法执法致百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百姓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国家干部非法执法致百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百姓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安管站站长为了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多次谎言举报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户,致使不明真相的政府乡长带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既未出示检查证,也未出示搜查证),不容分说就砸烂大门,强行打开仓库,没有清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没有开具没收清单就强行拉走了价值近6万元的烟花爆竹(该经营户持有合法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都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并且还强行收取了一万元钱。
从事发到现在,算来已经是五个多月的时间了,经营户上交的一万元钱,既没有人出面解释是什么款,也没有收到任何票据。
对被没收的烟花爆竹,据说已被销毁,他们的理由是非法在自己家里存放。可他们从未做过宣传工作,也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更何况,他们当天在别处同样查到了大量烟花爆竹,他们却没有没收,没有罚款。针对国家工作干部,以权谋私、公报私仇致使他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受害人可依法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吗?
盼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91319……(贵州)
提问时间:2013-06-25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