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保险,法院审判
交通事故,保险,法院审判 2008年9月朋友驾驶小型客车,路遇十字路口时与一电动车相撞,致使坐在电动车后座小孩受伤,事故发生后朋友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出了现场,立即把受伤小孩送往医院检查,朋友为其垫付了医疗费,检查费有医院原始凭证,陪护费有监护人写的字据,电动车维修费有维修发票,共计一万元左右,小孩出院后双方未达成赔付方案,小孩方把朋友当第一被告,保险公司第二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费,财产损失共计:16089.6元,扣除朋友朋友垫付的9264.6元,尚应付原告6825元。问:法院未判朋友垫付的9264.6元,朋友又把原告与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称合同有仲裁约定可以走仲裁解决,朋友该如何维权?不仲裁,直接起诉行吗?保险公司称合同约定纠纷仲裁的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合法?如果不合法,朋友再次要求法院开庭行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sj677(河南-濮阳)
提问时间:2010-08-09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