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聊城,我想咨询一下,我媳妇姐妹两个,姐姐户口以签走,我媳妇嫁到农村七八年了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需要间隔4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1、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2、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为病残儿的。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各地政策不一。
答: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需要间隔4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1、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2、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为病残儿的。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