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储户大厅被抢,银行有无责任?
储户大厅被抢,银行有无责任? 2001年3月13日,某市锦华实业有限公司派副经理刘某(女)和司机邢某为公司办理增资事宜。刘某用户名为贾梅和王静的2份存折在市工商银行的某储蓄所取款43万元后,孤身一人到市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存款。在营业大厅门口突遇歹徒持刀抢劫,歹徒扎伤其腰部,刘某挣扎着挤过营业大厅第二道门进入营业大厅,歹徒将其装有43万元的背包抢走。歹徒逃跑,至今未能抓到。案发后,该公司以抢劫发生在储户存款过程中,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安全之职责,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抢的43万元,刘某也以受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计2提出万元。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锦华实业有限公司和刘某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向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
分析:本案中,原告可否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ndy8……(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3-06-21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