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如此判决实属不公 !
如此判决实属不公 ! 我叫何其林,是这起案件中被告何润泽的法定代理人。事发时何润泽刚刚7周岁,是邢台市新华南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邢台市新华南路小学有一个闲置的小院,里边放着许多长短粗细不一的树枝,小院用铁栅栏与操场相隔。铁栅栏上有两个安门的豁口,不过门坏了,靠在旁边都没有安上。下午课间的时候,二年级一班学生姚东壮先进去,随后喊同班同学何润泽进去,何润泽刚进西边的门,姚东壮拿起一个树枝投何润泽,何润泽就捡起树枝投他。这时,一年级二班的学生刘张骞在后面有两个同学追赶的情况下,从东边的门口跑着进了小院,到达西门附近的时候,与何润泽手中的树枝相撞,伤及右眼,造成七级伤残。第二天,学校就将小院打扫干净,并且也安上了门。后刘张骞将学校起诉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何润泽 姚东壮 投保校园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悉数被追加。开庭后,一审判令何润泽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何润泽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请问律师,这样判决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eqili……(河北-邢台)
提问时间:2008-09-03 12:46